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尽快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属国家正式计划招收入校的本科学生均有资格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按时交纳学费。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等活动。
(四)表现优秀的学生会干部,当年平均分可加1.0-1.5分; 表现优秀的班干部,当年平均分可加0.5-1.0分。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按上述条件全面衡量,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排列名次,按顺序发给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学金, 3500元/每人每年;二等奖学金, 2000元/每人每年;三等奖学金, 1000元/每人每年。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评定比例
奖学金,按本科学生教学费人数的10%评定(其中一等奖学金占10%,二等奖学金30%评定;三等奖学金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