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校校风,教风,学风的外在表现,是衡量办学思想,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为加强校园文化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及其它到院内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文化管理要贯彻有利于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优良校风的形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风、教风、学风的管理,院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院文化活动的管理,学生社团管理,院环境管理,院秩序管理等。
第五条 校风、教风、学风是校园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全院各类人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核心加强教风建设;学生要以勤奋刻苦学习为中心加强学风建设。
第六条 学报、校报、广播、阅报栏、宣传橱窗,黑板报墙报等都是我院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院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正确导向的重要媒介,稿件组织,版面编排中,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宣传舆论导的正确性,并充分发挥他们在院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导,教育,传播,塑造作用。
第七条 未经我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我院内随意挂置宣传标语和设置宣传标牌。
第八条 院内自办发行涉及政治,社科内容的报刊,书籍,简报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必须到学校主管部门登记,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系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校园内举办各种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举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内容。院里举办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由主管部门牵头主办。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举办的由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大部分人员参加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类活动,应事先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师生集体到校外参加或开展文化活动,或与校外单位联办文化活动,应事先经院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凡聘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从事人文社科等讲座,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举行,严禁错误观点和言论在讲台上散播。
第十四条 外单位到我院从事临时性文化商品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到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并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社会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院有权取缔从事违反法律和校纪活动的社团组织。
第十六条 校园环境是校园文化的物质载体。要认真抓好校园,教室,宿舍及办公场所的绿化,美化,净化和文化工作,坚持校园绿化及卫生责任区划分制度和周边卫生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