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要尽职尽责完成院团委交给的任务,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本职工作。对于本职工作,由于积极性不高,不认真负责,漫不经心而导致正常工作的脱节,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委员会讨论通过,作除名处理。不按时、按质量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者,受分团委批评并交付检讨,二次作警告处分,受三次警告者由委员会通过可除名。
第二条 各部要积极配合。如果工作中出现不配合,造成整体工作进展迟缓,从而影响院团委的整体利益者,开始先作警告处理,二次者经委员会讨论作除名处理。
第三条 对需要参加的会议,部长、干事都不允许无故缺席。两次迟到会上作自我检讨,三次交书面检讨。迟到五次者,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作除名处理。未经允许而早退者作严重警告,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事先向组织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条 院团委搞大型活动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达两次者,经委员会讨论批准,作除名处理。
第五条 以上各项作为团内评优标准。
凡出现以上情况,包括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达两次或以上,会议、活动、早退、迟到达三次以上者,原则上无权参加评优。